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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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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

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